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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巨野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公示
文章发布时间:2024-01-26 13:23:54点击次数:

原巨野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地块于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煤化工工业园区,占地面积41815.8平方米。原巨野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 万吨/年粗苯精制项目于2008 12 月投入试生产,期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处于停产状态,20097月恢复试生产,20091230日通过菏泽市环保局环保验收。直至2012 年下半年,因化工市场行情低靡,又加之生产工艺落后,产品严重滞销,自2012 10月底至今该企业一直停产,地块闲置。

2012 10月份停产后,在未取得2,4-D丁酯生产及加工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与盐城市聚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加工合同,加工分离常州永泰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 2,4-D 丁酯,后因处置能力无法满足常州永泰丰化工有限公司的要求而暂停处置。处置期间,曾有2.4-D丁酯被转运至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后因无法满足处置要求,剩余2,4-D 丁酯基本被转移回常州永泰丰化工有限公司。巨野县环保局曾于 20136月至10月期间参与此次事件的调查工作,此后,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厂内无管理人员。

20212月编制完成《原巨野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初步调查)并通过评审,地块内初步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33个,地下水采样点10个,地块外土壤对照点4个,地下水对照点2个。通过初步调查发现地块内存在苯和乙苯超标现象

202212编制完成《原巨野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详细调查)并通过评审详细调查阶段增设69个土壤柱状样品,207.5m地下水采样点715m深地下水采样点通过详细调查发现地块内循环水池及冷却水池东侧废水治理区罐区3内部西南侧原西南大坑生产装置区存在苯、乙苯、1,3,5-三甲基苯、1,2,4-三甲基苯的超标。

地块内7.5m深地下水监测因子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氨氮(以N计)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氰化物耗氧量氟化物氯化物石油烃(C6-C9硫酸盐甲苯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1,2-二氯乙烷1,2-二氯丙烷苯乙烯、邻甲酚、间甲酚、对甲酚、2,4-二甲酚、甲醇、1,3,5-三甲基苯、1,2,4-三甲基苯27项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中IV类限值及推导限值深层地下水除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氟化物、氯化物、锰、硫酸盐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外,其他因子均能够满足标准。

根据详细调查识别出的污染区域,风险评估阶段为更精确的绘制该地块的污染区域范围共增设了25个土壤柱状样点位,污染区域采取20×20m网格+现场判断方法确定,风险评估阶段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现地块内中间道路区域经雨水冲刷后存在部分颜色异常区域,针对该部分颜色异常的区域也进行了土壤柱状样的样品采集,并对该部分区域进行了金属和有机物的全扫,根据检测数据未发现土壤超标情况,风险评估阶段补充调查土壤采样时间为2023.8.242023.8.262023.10.262023.10.28

根据前期的调查数据和监测报告,本次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根据地块未来土地利用规划(工业用地),按第二类用地用地暴露情景假设,开展风险评估。经计算,地块土壤存在经口摄入、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的致癌风险,风险值为3.45×10-4,超过可接受致癌风险1×10-62个数量级;同时地块土壤也存在经口摄入、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的非致癌风险(危害商),总危害商为13.6,超过可接受非致癌危害商1。乙苯存在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致癌风险,风险值为8.49×10-5,超过可接受致癌风险1×10-61个数量级,总危害商为0.314超过可接受非致癌危害商11,2,4-三甲苯的总危害商为0.0888,未超过可接受非致癌危害商11,3,5-三甲苯的总危害商为1.76,超过可接受非致癌危害商1。

因此,地块土壤苯、乙苯和1,3,5-三甲苯对地块未来活动人群存在明显人体健康风险,风险不可接受,应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的要求,计算确定风险管控目标值。

另外在地下水不饮用的前提下,地块地下水苯存在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的致癌风险风险值为1.28×10-4,超过可接受致癌风险1×10-62个数量级;同时地块地下水中苯也存在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的非致癌风险(危害商),总危害商为5.03,超过可接受非致癌危害商1石油烃(C6-C9)总危害商为12.8,超过可接受非致癌危害商1

因此,地块土壤苯、乙苯、1,3,5-三甲基苯含量、地下水中苯和石油烃(C6-C9)的含量可能会对未来使用人群造成较大健康危害,人体健康风险不可接受,应开展进一步的土壤污染修复或管控。

根据 HJ25.3-2019 的要求,计算了土壤苯和乙苯的风险控制值,并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进行比对,最终确定4mg/kg作为土壤苯的风险控制值,28mg/kg作为土壤乙苯的风险控制值。采用泰森多边形方法划定了共12个土壤苯和乙苯的风险控制区,风险控制面积合计5344.3m2,最大风险控制深度7.2m,土方量合计7806.673m3;经计算得到地下水苯的风险管控面积18765.84m2地下水石油烃(C6-C9)的风险管控面积为4536.58m2最大管控深度为7.5m,地块后期应进一步开展监测与风险管控工作。